本标准规定了机号不大于No.18的轴流式(与之相应的离心式)消防排烟风机在试验室进行耐高温试验的试验装置、风机安装、试验方法、判定准则和试验报告等;机号大于No.18的轴流式(与之相应的离心式)消防排烟风机采用电加热试验装置只进行耐高温试验,不测高温状态下的空气动力性能,仅测量风机常温下的空气动力性能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、人防工程等建筑物、隧道、地铁内安装的消防排烟风机的耐高温性能测试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 GB/T1236—2000 工业通风机 用标准化风道进行性能试验(idt ISO 5801:1997) JB/T8689—1998 通风机振动检测及其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GB/T1236—2000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 3.1 消防排烟风机 smoke and heat exhaust ventilators 在机械排烟系统中用于派出烟气的固定式电动装置。 4 要求 4.1 试验装置 4.1.1 耐高温试验炉 本标准规定消防排烟风机应符合4.3、4.4要求和在规定的耐高温试验炉上进行耐高温试验。 耐高温试验炉应能控制通过消防排烟风机的气流温度,使之能够在150℃~600℃(允许偏差±15℃)范围内任一设定值上保持恒定,并能保证点火后2min内,炉内温度能升至选定的标准温度。 耐高温试验炉应有足够大的空间,其尺寸不应小于3000mm×3000mm×4500mm。应能使消防排烟风机在规定尺寸(见图1)的风洞内测试高温状态下空气动力性能。 注:机号大于No.18的消防排烟风机的耐高温性能试验装置及安装方式参照图4和图5。 4.1.2 温度测量及控制系统 消防排烟风机迎火面的气流温度采用直径为Φ0.75mm~Φ2.30mm的K型铠装热电偶测量。其热端伸出不锈钢套管或瓷套管长度不应小于25mm,热电偶数量不得少于6支。热电偶均匀分布在距消防排烟风机进气口100mm的平面上,其测量端距管壁100mm,热电偶所测温度的平均值即为试验温度。